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八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八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及老年人组织等应当为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供支持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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