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接诊家庭暴力受害人时,应当做好诊疗记录;对疑因家庭暴力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