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帮助;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组织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