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九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九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或者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