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七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申请,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并按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受害人减免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申请,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并按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受害人减免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