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七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申请,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并按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受害人减免鉴定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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