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依法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