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