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或者确定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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