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扶持。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