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