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及时调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家庭纠纷;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宣传家庭暴力防范和自我保护的知识。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做好家庭矛盾的化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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