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一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一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综合治理机构、司法所、家庭暴力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及老年人组织等投诉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