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资金重点投向符合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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