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资金重点投向符合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