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相关的科技信息、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开展政策咨询,提高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