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四条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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