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