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项目和奖励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该项目和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