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其资格,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的企业已享受的各种优惠所得,由有关部门予以追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