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产品,列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实施优先采购或者首购;由政府出资或者立项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工艺等,政府可以实行择优订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