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园区、基地,下同)的建设和管理,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辐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