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