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及其他经批准列装的武器和警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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