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2011-01-08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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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海关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武... 第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三条 配发给海关的武器和警械一律公用,不配发个人专用的武器和警械。 海关工作人员持枪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枪射击: (一)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伙或者遭遇武装掩护走私,非开枪不足...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警械: (一)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逃跑时; ... 第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或者警械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海关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开枪射击时,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 第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武器或者警械的,应当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