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警械:
(一)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逃跑时;
(二)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查扣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时;
(三)执行缉私任务受到袭击需要自卫时;
(四)遇有其他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形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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