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三条 配发给海关的武器和警械一律公用,不配发个人专用的武器和警械。海关工作人员持枪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或者持枪通行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