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