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督等职责,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生态保护和协同管理工作。 省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民族宗教、旅游文化、教育、商务、科技、工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生态保护和协同管理工作。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协助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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