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