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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