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里负责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