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