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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