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