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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