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