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具体办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