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 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少于一天,每届第一次会议,会期不少于二天;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应当保证代表有充足的时间提名、酝酿候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