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