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七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