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 禁止遗弃婴儿。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