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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