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对揭发、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