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超生的,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予处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