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与成年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