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公共财物的; (四)遗弃婴儿,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的; (五)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