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属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一日; (三)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息一日; (四)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七日; (五)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二十一日; (六)怀孕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四十二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施行绝育手术,需要配偶护理的,经施行手术的单位证明,给予配偶护理假七日;需要其他人员护理的,有关单位应予批准。配偶或者其他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 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