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给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或领衔代表附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代表或领衔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答复之日起30日内填写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分别寄送承办单位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为政府工作部门的,还应当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承办单位收到代表不满意意见后,应当联系代表,听取代表意见,在2个月内再次研究并答复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督办,并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商议处理;属于政府部门办理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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