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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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
第十一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
第十二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
第十三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闭...
第十四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机...
第十五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
第六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十六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对受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第七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
第十七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制度,实...
第八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
第十八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同...
第九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
第十九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办单位应...
第二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讲求实效。对能够...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采取书面形...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为重点办理的代表...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表可以就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省人大...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给提出建议、批评和...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
第三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