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六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对受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