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七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制度,实行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分级负责制。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联络人,并告知相关代表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