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有一名领衔代表,参加联名的代表在确认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签名附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当经本代表团过半数代表同意,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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