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